mortgage,借錢,貸款 - 妻子欠的錢丈夫該不該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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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外借瞭錢,當起瞭“老賴”,丈夫對這些卻毫不知情。出借人認為,這應該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妻子不還,丈夫還。
妻子在外借瞭錢,當起瞭“老賴”,丈夫對這些卻毫不知情。出借人認為,這應該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妻子不還,丈夫還。
這樣的債務該不該由丈夫還?今天上午,杭州市江幹區人民法院九堡法庭舉行法庭公眾開放日,對這起比較典型的民間借貸案件進行瞭公開庭審。
2010年8月31日,被告周某稱因生意需要向原告沈某借款10萬元,周某和沈某約定瞭還款日期、借款利息等內容,並由擔保人楊某進行擔保。還款到期後,沈某屢次催討,周某屢次推諉,至今分文未付。
萬般無奈之下,沈某隻好將周某和其丈夫蔡某一起告上法庭。沈某認為周某不肯還款,此債務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由蔡某償還。
庭審過程中,被告蔡某稱自己從不知道其妻子周某向沈某借款的事,其次周某隻是一個傢庭主婦,並沒有經營生意。
蔡某還稱,妻子周某具有賭博惡習,在外面欠下巨額賭債,而且自2011年5月離傢出走後,至今下落不明。
法院調查後認為,原告沈某和被告周某借貸關系有周某出具的借條為證,雙方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周某應當按期歸還借款。原告沈某訴請要求被告歸還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請求,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
案涉借款雖發生於被告周某、蔡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沈某並未提交證據證明蔡某有與周某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及該債務系被告蔡某、周某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被告周某並無固定職業,亦無證據證明其從事何種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
故應認定本案債務為被告周某個人債務,原告訴請被告蔡某共同償還借款,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點評:婚姻存續間的債務不一定是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因個人揮霍而向外借款,超出傢庭日常生活開支范圍的,其配偶對該借款不承擔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原告是知道夫妻雙方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或有理由相信是夫妻一方代表另一方借款或能夠證明該借款實際用於傢庭生活及經營需要。

   本文關鍵詞:妻子 的錢 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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