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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tgage,借錢,貸款 - 破除體制障礙為民間資本打開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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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我國多次采取政策措施以鼓勵民間資本的發展,但這些政策措施從決策層面到執行層面後,卻“隻聽樓梯響,不見人下樓”,政策的落實情況委實難以令人滿意。究其根源,主要在於我國民間資本投資存在體制障礙
   近年來,我國多次采取政策措施以鼓勵民間資本的發展,但這些政策措施從決策層面到執行層面後,卻“隻聽樓梯響,不見人下樓”,政策的落實情況委實難以令人滿意。究其根源,主要在於我國民間資本投資存在體制障礙。
   雖然從表面上看,我國未對民間資本的發展設置過多的限制,但是在我國民間資本投資領域中始終存在著“玻璃門”和“彈簧門”的雙重障礙。其中,“玻璃門”是指民間資本投資雖然不存在看得見的顯性障礙,但卻存在諸多隱性障礙導致民間資本被阻攔在外;而“彈簧門”的意思則是,即使民間資本進入某些產業領域,最終也會由於種種原因而不得不退出。目前,民間資本投資“玻璃門”、“彈簧門”現象較為嚴重的領域主要包括壟斷行業、社會事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幾大領域。
   國務院於2010年頒佈實施瞭《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也被稱為“新36條”,這一文件被看作是我國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的重要裡程碑,但是如果無法正確落實,民間資本將仍然無法突破“玻璃門”和“彈簧門”的雙重障礙。要打破壟斷、消除體制障礙,僅僅依靠政策法規和制度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加強政策細則的制定,並確保配套措施的跟進,將政策法規落實到操作層面。“玻璃門”存在的原因在於,我國諸多行業,尤其是壟斷行業,對民間資本表面上歡迎、實際上限制,如采取復雜的審批程序形成民間資本投資的行政壁壘。雖然政策法規明確規定鼓勵民間投資,但由於具體的配套措施無法跟進,因此操作難度很大。部分行業雖然未對民間資本的進入設置限制,其產業市場卻存在森嚴的無形壁壘,使民間資本無法找到突破口。“玻璃門”的存在體現瞭民間資本在市場準入方面所面臨包括資本金、行政程序、經營范圍等在內的諸多障礙,也就是說,破除“玻璃門”需要打破壟斷、引入競爭。
   從短期來看,可以采取健全的政策措施和靈活的手段,幫助民間資本繞開“玻璃門”,加快其進入產業領域的速度。從長期來看,則需要加強市場機制的建設、更多的引入競爭機制,以拆除“玻璃門”,從而徹底解決民間資本的市場準入難題。與國有資本相比,在總量、規模和融資成本等方面,民間資本均處於劣勢地位,但是民間資本的獨特之處也造就瞭其自身的優勢。民間資本規模較小、分散性強,因而更為靈活、決策效率較高;在經營管理的過程中,民間資本的利益驅動特點更為明顯,因而能夠更迅速地規避風險、追求利潤。推進民間資本的投資並不必然意味著民間資本將對國有資本形成擠出效應,民間資本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投資,目前國際通行的租賃、產權或經營權轉讓、參股、聯合等都是我國可以借鑒的方式,民間資本同時也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逐步進入壟斷行業和其他無法進入的產業領域。
   長期的市場機制建設則是一項任重而道遠的工作,這首先需要意識的改變。目前,民間資本的經營風險被過度放大,而其優勢則往往被忽視。民營企業是真正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主體,因而能夠大大增加我國市場的競爭活力。在此基礎上,在更多產業領域實行市場化的準入制度,以企業的競爭實力而非所有制性質決定其是否能夠進入某一行業,逐漸取消行政化的準入制度。此外,要破除民間資本投資的“玻璃門”,還需要彌補民間資本相比於國有資本的競爭劣勢,這不僅需要民營企業傢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健全的政策激勵機制。合理的政策激勵對於民間資本來說正如“助跑器”一般,能夠幫助民間資本更快的建立
   如果說破除“玻璃門”意味著逐漸消除民間資本投資在市場準入方面的制度障礙,那麼“彈簧門”的打破則意味著消除民間資本在經營過程中所面臨的不公平待遇以及制度歧視。民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劣勢主要源自於國有企業所擁有的國傢財政補貼、優惠政策和價格壟斷優勢,民間投資缺乏財稅政策支持,往往會在土地使用、審批程序、補貼等方面受到不公平待遇,在夾縫中艱難成長。拿2008年我國的4萬億元救市投資來講,這筆資金的投放的確大大帶動瞭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的投資,進而拉動瞭銀行的大規模信貸投放,但是這一投資並未有效的帶動民間投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對民營經濟產生瞭擠出效應,導致部分地區的民間投資呈下降趨勢。民營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受到來自於國有資本擠壓的現象也並不罕見,國有企業資金實力雄厚,並購中小型民營企業並非難事。暫且撇開民間資本投資困境不談,民企國有化是否能夠真正帶來效率的提高也是值得商榷的問題。國傢投資雖然能夠彌補民間投資不足所形成的空缺,但卻無法替代民營企業對國民經濟產生的重要推動作用。國企和民企應各自發揮自身的比較優勢,進入自身具有相對競爭優勢的產業領域,共同推動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
   國傢應針對民間資本出臺更多的支持性政策措施,並盡快出臺《反壟斷法》的實施細則,破除觀念上的障礙,在決定國有資本和民間資本的分配時更多地運用市場機制。國有企業擁有資金和規模上的優勢,在某些重點行業和關鍵領域,具有自然壟斷特性的行業以及關系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性行業中,應保持絕對控股權。但在其他一些國企並不占優勢的產業領域以及競爭性較強的領域中,國企應逐步建立退出機制,為民營企業提供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在基礎建設領域,BOT模式近些年在我國逐步得到瞭廣泛應用,政府與私營企業之間簽訂契約,授予企業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允許其融資建設並經營基礎設施,從而回收投資、清償貸款並賺取利潤。在特許權到期之後,將基礎設施移交國傢。事實證明,盡管BOT模式不可避免存在自身缺陷,但這一模式為民間資本投資提供瞭有效渠道,未來的民間資本投資也可在借鑒這一模式的基礎之上,不斷改進完善。
   不合理的融資制度也是我國民間資本發展的制約因素。在我國當前的金融體系下,民營企業不僅融資難度大,而且融資成本也偏高,大大限制瞭民間資本投資規模的擴張,這決定瞭民營企業融資難問題的解決也是推動民間資本投資的重要一環。民營企業融資問題的解決離不開民間金融的完善和發展,而民間金融的發展則是我國推進民間資本投資進程中的重要環節。這便意味著,民間金融的完善具有雙重意義,不僅能夠促進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同時能夠間接推動民間資本進入其他產業領域。也就是說,“草根經濟的發展需要草根金融的支持”,而同時,“草根金融則需要由草根經濟來辦”。民間金融的發展同樣面臨著“玻璃門”和“彈簧門”的難題,破除這兩大難題,首先要放寬民間金融市場的準入門檻,逐漸消除不必要的制度性歧視。放寬村鎮銀行或信用社中對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以及小貸公司中單一投資者的持股比例限制。對於民營資本發起設立全國性或區域性股份制商業銀行,隻要其在資本金、經營范圍、行為規范等層面符合監管機構的要求,就應被準許開業經營。

   本文關鍵詞:破除 體制 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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