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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以低利率吸收散戶的錢,然後以高利率進行放貸,結果導致擁有借條的債主與借款人之間竟然互不相識。日前,江陰法院審結這起蹊蹺的民間借貸糾紛,依法保護瞭出借 出借人不認識借款人 通過中介放高利貸風險高
今年5月,江陰市民周某向法院起訴,稱王某向其借款10萬元,到瞭約定的還款期限不還,但是王某卻說他並不認識周某,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承辦法官通過層層剝繭,發現尋常的民間借貸糾紛背後卻隱藏著違法的行為。 原來周某將30萬元借給廣源公司,利息按年息10%計算。廣源公司是一傢投資公司,專門低息吸收“散戶”投資的錢,然後以高息出借給別人。但是由於法律規定,除瞭銀行,其他公司法人不能作為民間借貸的主體,於是廣源公司就專門制作瞭格式借條。本案中,當王某因生意急需借款時,就向廣源公司借瞭10萬元現金,約定利息按年息20%計算,廣源公司就在格式借條上寫出借人為借錢給廣源公司的周某,借款人是向廣源公司借款的王某,達成借貸關系,廣源公司在此間就是中介公司的角色。後因王某不能按期歸還,廣源公司便知會周某,要求周某以其為原告,起訴王某要求償還借款,至此,案件終於水落石出。 承辦法官審理後認為,王某通過廣源公司借款,廣源公司已經在格式借條上明確瞭出借人為周某,王某應當知情,該借款雖然有投資公司參與,但實際的出借人還是周某,因此該借貸關系合法有效,王某應該承擔還款責任,因此依法判決王某歸還周某本金10萬元,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計算。 本文關鍵詞:借款 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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