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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tgage,借錢,貸款 -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應註意的幾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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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e company, mortgage, 借錢, personal loan, 個人信貸, 私人貸款, 貸款, 借貸, 按揭, 樓宇按揭, 物業貸款, 二按, 財務公司, 財務】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實際上明確瞭民間借貸歸屬於借款合同。隻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實際上明確瞭民間借貸歸屬於借款合同。隻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在審判實踐中,常常出現一些審判誤區,給案件處理帶來困難。
一、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常見的一些審判誤區 1、在適用法律規范上,混用現象較為普遍。《合同法》頒佈實施後,在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以及司法解釋的相應法律條文時,出現瞭較為混亂的狀況。有的沿用舊習慣,完全適用《民法通則》的法律條文,忽略瞭合同法這一特別法的作用。而有的完全適用《合同法》,卻沒有考慮到有些事項仍由《民法通則》予以規范。有的同時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的相應法律條文,但適用的條文不正確。 2、在適用證據規則上,常常忽視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司法實踐中,在借貸關系事實真偽不明時,相當多的民事判決直接引用《證據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作為法律依據,判決原告敗訴。但實際上該法條僅明確瞭舉證責任中結果責任的含義,並未規定該結果責任為何分配給原告承擔。上述處理方法實際上是無因即果。因此,在借貸關系事實真偽不明時,應首先適用《證據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明確對借貸關系成立與否的事實應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然後再適用《證據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明確由於原告未能完成舉證義務,應承擔不利後果。此外,由於《證據規定》屬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釋,在適用時,應與《民訴法》中的相應內容同時引用。 3、在關鍵性證據的證明力上,不能客觀地審核認定。根據《證據規定》的規定,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但司法實踐中,仍較多地發生片面認定證據的現象。如有些案件中,未能正確區分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之間證明力大小的差別,有時僅憑被告所提供的證人證言就確認被告主張的還款事實成立;還有的對於形式要件有瑕疵的“欠條”或“收條”等,未能綜合其他證據就草率認定存在借貸關系,導致事實認定錯誤。 二、司法實踐中應註意的幾個主要問題 1、要註意對借貸關系合法性的審查。要審查出借人是否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目的、用途及借、貸雙方是否惡意串通,對是否是高利貸、所借貸款項是否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等進行嚴查,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關系,對違法或者有涉嫌犯罪的行為分別依法予以處理。法官對這一項的查明不能僅限於出借人承認與否,而應結合案件的其他情況予以綜合認定,以確認出借人借出款項的真實目的。即使當事人對借貸無爭議,法官也不能保護他們之間的違法借貸關系。 2、要註意對書面借據的審查。審查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的,要註意提交的書面借據是否是債務人親自出具或簽名;對債務人出具的條據與其筆體要進行核對,當有質疑時還應進行筆跡鑒定。 3、要註意審查債務人自願提供的財產產權證書是否是抵押。該產權證書在抵押時是否經本人和財產共有人簽名。自然人間借貸的抵押擔保中比較常見的有房屋的抵押和機動車的抵押。這兩類抵押在審理時應首先確認借據中抵押條款是否有效。具體而言,應查明以下兩個問題:一是抵押的房屋及機動車問題。根據法律的規定,抵押的房屋或機動車在沒有所有權以及所有權不明狀態或有爭議時,抵押無效。二是辦理登記問題。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房屋與機動車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所以,雖然當事人在借據中寫有抵押條款,以房屋或機動車進行瞭抵押,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故在審判實踐中應認定此類抵押無效。 4、要註意對借貸利息的審查。對債權人主張的約定利息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的規定審查,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對於超出的部分不予保護。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的,應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如果當事人約定瞭利息,而對利率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筆者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6條規定,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也可適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關於逾期利息方面,根據《合同法》第207條之規定,借款時雖未約定利息,但債務人未按約定期限返還借款,當事人主張逾期利息的,應支持按照約定或國傢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5、要註意審查是否虛假訴訟。該類虛假民間借貸訴訟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形式:一是原告為瞭幫助被告惡意逃債,雙方惡意串通,虛構借款事實,提起訴訟;二是原告為瞭惡意侵占被告的合法財產,提供虛假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和偽造借據而提起訴訟。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特別是公告或被告缺席審理的案件)時,法官要嚴格審查原、被告雙方借貸關系的真實性,對有借據而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要求原告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補充,必要時應要求進行被告筆跡司法鑒定,以驗證借據的真偽。 6、要註意正確選擇適用法律。因《合同法》的效力高於司法解釋,當《合同法》有明確規定時,應當適用《合同法》的規定。由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大部分已被《合同法》所吸收,當《合同法》沒有規定而司法解釋有規定時,隻要司法解釋不違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就可以適用司法解釋。 本文關鍵詞:審理 民間 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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