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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tgage,借錢,貸款 - 民間金融改革的難點 法律、管制與經濟增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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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兆豐
北大國傢發展研究院研究員法律經濟學研究中心聯席主任 沒有人會泛泛地反對“民間金融改革”,爭論都在細節上。最近政府將溫州定為“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已經召開動員大會,各種“實施方案”和“管理辦法”也將陸續出爐。總體政策無疑具有積極意義,但那些具體的措施,應該用怎樣的參考系來評價?近來因為參與討論吳英罪成與否,又參與“小微企業融資狀況調查”發佈,屢屢被問及這個問題,讓我探索一下答案吧。 先短評吳英案的終結。吳英被判死緩,是預料中事。三個禮拜前與北京大學法學院的彭冰教授共同舉辦瞭一個對談式講座,他力辯吳英無罪,我堅持她有罪,爭論的要點在法律的適用層面。 目前的法律條文,對吳英所犯“集資詐騙罪”,規定瞭一個重要條件,即罪成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針對這個要件的具體含義,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作瞭歸納,它包括:“(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問題就在於,盡管吳英的確已經觸犯上述解釋中的部分項目,但龐氏騙子,即“刻意、反復、系統地謊報其經營所得和還款來源”的舉債人,邏輯上有可能並不觸犯上述解釋中的任何一項,即既否認“明知沒有歸還能力”、又不“逃跑”、不“揮霍”、不進行其他“違法活動”、不“銷毀賬目”、又並未“拒不返還”,那這樣的舉債人,是否就應該讓其逍遙法外? 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哪怕龐氏騙子本人具有還款的善良動機,但隻要他已經實施瞭龐氏詐騙,其債務結構就註定不能維持,政府就應該盡快主動出擊,減少潛在的禍害。因此,我建議直接把龐氏騙局的特征,即“舉債人刻意、反復、系統地向放貸人謊報其經營所得和還款來源”,代替“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集資詐騙罪”的要件,從而減少界定“集資詐騙罪”的適用困難,消除法律條文與實際罪行之間出現錯位的空間。 言歸正傳,繼續探討“民間金融改革”的評估標準。我想,思路應該是先描述“癥狀”,後鎖定“癥結”,再比較“藥方”的可行性與優劣吧。那“癥狀”是什麼?民間金融的癥狀,就是“兩多兩難”,也就是“民間資金多投資難”和“中小企業多融資難”的問題。 一方面,民間遊資豐富,地下融資規模巨大。據中央財經大學2006年出版的《中國地下金融調查》報告,我國地下融資的規模就已經占正規融資規模的三分之一。與此同時,民間借貸和金融類糾紛案件也越來越多。據《證券日報》5月22日報道,溫州中級人民法院稱:去年溫州法院民間借貸類案件收案12044件,標的近54億元;而今年僅1至4月份,溫州法院已收民間借貸類案件6510件,標的38.5億元。審堂下之陰而知天下之寒,全國民間市場上有的是錢。 另一方面,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北京大學國傢發展研究院和阿裡巴巴集團,從去年7月起,先後在長三角、珠三角、環渤海和中西部等區域,開展瞭關於小微企業融資狀況的調研。該調研顯示,有七成以上的小微企業(年銷售收入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企業)具有融資需求,而其中七成以上的需求融資金額在100萬元以內。這意味著,在中國企業的大量毛細血管中,極度渴求小額資金的滲透。 既然在民間融資的市場,既不缺乏資金,又不缺乏對資金的需求,為什麼還出現“兩多兩難”的問題?根本原因,在於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天然障礙。容易被人們忽視的是,債權人需要花很長的時間和努力,才能逐漸掌握債務人的業務、熟悉行規的深淺、推斷行業的起伏,而隻有掌握這些信息,才能保證資金的安全和增值。 這解釋瞭為什麼銀行總是偏愛大企業、舍棄小企業:那是因為建立互信需要支付成本,不僅不會由於企業規模小而降低,反而會由於企業生存能力不穩,使債務具有更高風險而增加的緣故。要克服信息成本的障礙,對中小微企業進行有效率的融資活動,需要對放貸技術進行創新。我很喜歡阿裡巴巴集團的胡曉明先生打的比方:要拿一桶水給一棵大樹澆水很容易,把水倒到樹根上就可以瞭;但要拿一桶水給遍佈一個足球場的成百上千棵小苗澆水,要把水灑到每棵小苗上,就不是一倒即可,而是必須采用完全不同的澆灌技術瞭。 要澄清的是,我不是否定民營金融機構的效率。事實上,與其他行業的情況一樣,我相信民營金融機構也能比國營金融機構做得更出色。我說的是,哪怕是民營金融機構,也隻有采用新的信用識別技術,系統性地降低識別成本,克服信息不對稱的障礙,才能有效地向中小微企業提供長期和穩健的融資服務。 與許多人印象相反的是,我國過去也曾鼓勵過以“農村合作基金會”為主體的民間融資活動,但由於缺乏章法和適當監管,情勢滑向壞的一面。據記載,農村合作基金會最早在1984年河北省正式建立,經中央1987的《把農村改革引向深入》文件肯定,再經1992年投資熱潮推動,到1996年全國竟有2.1萬個鄉級和2.4萬個村級農村合作基金會,融資規模大約為1500億元。其中,連供銷社、計生委、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都加入瞭創辦基金會、股金會,參與高利率資金市場競爭。由於經營不善,壞賬連連,1999年農村合作基金會被關閉整頓。一擁而上的金融機構造成的大量壞賬,對各地政府造成瞭巨大的債務負擔。 這是說,民間金融改革的政策和措施的成敗,不在於簡單地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體系,而在於幫助民營機構克服信息不對稱的困難,建立有效的“信用身份識別平臺”,為大規模的小額融資服務提供可靠的依據。 要建立這個平臺,需要多種要素的配合,包括建立融匯各銀行、工商、稅務和司法系統的“企業信用數據中心”,包括引入和嘗試各種“信用身份識別”技術,也包括更深刻的變革——大幅度替中小企業減稅,從而恢復誠實納稅的商業風氣,為降低“信用身份識別”成本提供必要的制度環境和數據基礎。 本文關鍵詞:民間 金融改革 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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