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tgage,借錢,貸款 - 民間借貸利率過高 法院判決超出利息在本金中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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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法院對債務人已支付的超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往往不予幹涉。但隨著溫州金融改革的推進,遏制民間融資的高利貸化和投機化傾向,成為法院義不容辭
在以往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法院對債務人已支付的超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往往不予幹涉。但隨著溫州金融改革的推進,遏制民間融資的高利貸化和投機化傾向,成為法院義不容辭的責任。
日前永嘉縣人民法院便判決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2011年8月6日,王某因投資需要資金向潘某借款10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個月,月息為6%。然而王某卻沒有在約定期限內還清借款。2012年2月9日,潘某一紙訴狀將王某告上瞭法庭。
金改藍圖
在浙江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上,省黨代會報告這樣描繪溫州“金改”藍圖:要努力把溫州建設成為我國金融改革發展高地。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作為一大國傢戰略舉措,寫進瞭省黨代會報告。
庭審中,潘某自認王某連續支付瞭四個月的利息之後,便沒有再償付借款本金及其餘利息。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王某向原告潘某借款100萬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雙方約定的月利率6%,超過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限制,超過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對於債務人已支付的,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依法在本金中予以扣除。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2011年7月1日之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為6.56%,故該案受保護的年利率為26.24%。原告稱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1年12月6日,屬於原告自認,按月利率6%計算,王某已經支付24萬元。受保護的利息為1000000×26.24%×4個月÷12=87467元,多出的部分240000-87467=152533元應當作本金支付,故被告王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應為1000000-152533=847467元。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償還潘某借款847467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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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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